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公示

发布时间:2020/7/27 0:00:00 来源: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 浏览次数:388

公示一


  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公示

  一、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

  组织名称: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法人代表:杨松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8号

  电话:0415-3176691


  二、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授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

  组织名称: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人代表:王用文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石油小区1号楼D座

  电话: 0415-2131536

 

公示二


  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权限

  1.依法实行全市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

  2.依法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检查;

  3.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4.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强制;

  5.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确认;

  6.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征收;

  7.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给付;

  8.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奖励;

  9.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裁决;

  10.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其他行政权力。


  公示三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9.《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1.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3.车维修管理规定》

  14.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3.《辽宁省公路条例》

  24.《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5.《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1.《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6.《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3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39.《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2.《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

  4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4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示四

程  序

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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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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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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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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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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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五 

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核对笔录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询问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五、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听证权。  

  六、行政复议的权利

  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七、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要求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接受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 。

  二、有义务接受证据登记保存、鉴定、扣留或者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