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 项类别 | 抽查内容 |
1 | 对丹东市营运企业安全生产及车辆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向社会宣传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发布客货流量、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车辆维修网点、客货运站点布局等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3.道路运输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情况; 5.企业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教育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 9.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企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11.企业应急管理及演练情况; 12.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提取情况; 13.企业签署责任状情况; 14.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及节日期间值班落实情况; 15.客运企业“生命带——安全带”播放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落实情况; 16.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执行情况及车辆安全例检、“三品”查堵、出站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17.企业消防及反恐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8.营运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 19.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防护、车辆标志、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 20.其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2 | 对丹东市水运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公路隧道工程施工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6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港口的管理体制管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者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者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管执法体系、应急 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 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 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 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施工现场布设 2.安全防护 3.施工作业 4.施工船舶及临时电缆 5.码头工程或通航建筑物 6.航道工程 7.桥梁工程 8.隧道工程 |
3 | 对丹东市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单位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2.教练车的安全生产情况; 3.消防和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情况;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教育和从业行为情况; 6.其他事项,如上级交办事项、处理投诉举报、协查、核查案件等 |
4 | 对水运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的文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3.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水运企业日常监管; 2.水服企业备案管理; 3.《船舶营运证》情况检查; 4.海务、机务配备情况检查; 5.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6.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检查; 7.高级船员配备情况检查 |
5 | 对水服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水服企业备案管理; 2.专职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
6 | 对港口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六条 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交通部第10号令)第七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港口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2.《港口经营许可证》情况检查; 3.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4.安全与防污染检查; 5.港口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相关检查; 6.专职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
7 | 对采砂企业、辖内码头修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授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具体说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所辖航道的发展规划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四)向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五)协调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六)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或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九)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和查阅企业台账、记录为主。 | 1.是否存在航道及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的事项; 2.是否存在向航道及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废料的现象; 3.航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评估批准的违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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