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职能处(科)室;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编制及现有人数等;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审计结果信息;
(六)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过程性信息。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内部管理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形式:市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 ,确保纳入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八条 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九条 坚持“ 谁公开、谁负责 ”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前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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